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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税务乱象”启示录:不带“国”字头的税收文件一个都别信

发布时间:2018-12-02 10:38:35 所属栏目:编程 来源:钛媒体APP
导读:副标题#e# 原标题:“税务乱象”启示录:不带“国”字头的税收文件一个都别信 图片来源@视觉中国 钛媒体注: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娱乐资本论(ID:yulezibenlun),作者:霍青城,钛媒体经授权转载。 2018“税务大年”。7月末,娱乐圈税务“大地震”开始,

其中“80%*40%”来自于新《个税法》对劳务报酬税率的规定。即劳务报酬(每一笔)允许扣除20%费用后计税,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以下征收20%;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,征收30%;超过5万元的部分,征收40%。大部分编剧的收入均适用40%税率。

“3.5%”来自于编剧工作室此前交的个税。小娱获知,接到“补税”通知的工作室,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(连续12月累计收入不超过500万),此前交税税率为3.3%(增值税+附加税),和3.5%(钱从工作室账户打到个人账户的个税),共计6.8%。

而实质上,根据《个税法》规定,工作室适用个税税率区间为5%-35%(全年应税额超50万部分,适用35%),很多编剧全年收入超过50万并不难。因此地方政府或园区,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前提下,事前给工作室核定3.5%税率,相当于给工作室个税打了一折,此举并不合法,也不会被税务总局承认。

但问题已经存在,并且持续几年,如何解决?娱乐资本论认为此前流露出来的“70%*(80%*40%-3.5%)”公式中,“70%”相当于税总为地方政府“擦屁股”,给予纳税人的“补偿”。梳理《个税法》,小娱发现,在“80%*40%”的基础上,“70%”的折扣只存在于“稿酬”征税中。当然原来编剧已经交过的“3.5%”,税总也进行了扣除。

11月29日,编剧刘和平和汪海林等人与税务总局的领导进行了沟通,得到的回复为“按2002年国税字52号文件缴纳16%,未足16%的补足即可。”

小娱查询得知,该文件为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2]52号),对于剧本作者获取的剧本使用费,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来计税。《个税法》规定,“特许权”使用费税率为扣除20%费用后,征收20%,总体为80%*20%,即为16%。

当然,“16%”中会扣除原先已经交过的“3.5%”。某位编剧在编剧群中透露,他名下的工作室均被约谈,结果为“16%-3.5%”,需要补12.5%。“12.5%”相对于原先的“20%”,税务总局再次做出了让步。

“我们不按新个税法来,你们不要那么紧张。”有编剧在群里复述税总领导谈话内容。娱乐资本论认为,假如真严格按照新税率表中工作室的个税缴税税率,那么最高档就是“35%”(编剧并不难达到),编剧们只怕会“疯掉”。因为按照国税发[2002]52号文,编剧个人收取剧本费,只要缴16%,成立工作室反而要缴35%,那为什么要成立工作室?

如按刘和平所称税总答应的“16%”执行,那么回到缴税本身,因地方私定的“税收优惠政策”本身不合法,所以编剧成立工作室本不该具有“避税”功能,而最终结果也可能与理论一致,白忙活一场。而编剧因此多缴的3.3%的增值税,也许这可以理解为一项“普法”成本,此后编剧便会把这个观念永远记在心里——非国字头税收文件,一个都不信。

起诉地方政府能赢吗?

“影视工作室补缴税款的要害是国家税务总局此举违宪。”导演王军在朋友圈里的这则发言被众人转载,一时群情激奋。一位情绪激动的编剧向小娱表示,“连我们编剧这种韭菜都割,逼急了我们就要联合起来起诉税总违宪!”

编剧们的情绪可以理解,不过遗憾的是这位情绪激动的编剧,信誓旦旦地说要告税总,但却连基本的诉讼程序都不知道。“当时是谁承诺你优惠的,就告谁去。”一位律师表示。

那么,编剧去起诉地方政府能赢吗?还是很遗憾,不能,我们先来看此前的几个案例。

(编辑:网站开发网_安阳站长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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